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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重视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宣贯工作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次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局长 杨焕宁

2016年2月25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重视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宣贯工作

 

为认真做好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宣贯工作,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根据我省煤矿实际,决定自2016年5月开始,对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煤矿重要岗位有关人员进行《规程》宣贯专题培训。现将培训有关准备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高度重视《规程》的培训工作

《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居于主体规章地位,是规范煤矿安全管理行为的重要准绳,也是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做好《规程》的宣贯、培训,是我局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组织监察执法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带头学《规程》、懂《规程》、用《规程》,督促煤矿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培训,提高培训的覆盖率,推动《规程》进矿区、进区(队),确保培训取得成效。

    二、认真做好培训有关准备

本次培训范围为:各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科室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监测人员,生产区(队)长、支部书记及主管技术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人员。培训时间初步定于2016年5月至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