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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2 浏览次数: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山东省煤炭行业广大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煤炭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推动煤炭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由山东煤炭学会主办,面向全省煤炭行业的科技奖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项目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学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奖励的推荐项目。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来源为自筹,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捐赠或赞助。

第五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领导机构是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筹措奖励资金;审查、批准、发布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成员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承担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申报、组织推荐、形式审查、异议处理和公示结果等。

评审办公室设在山东煤炭学会秘书处,具体组织评审活动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奖励项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立专家组,具体负责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成人员主要由煤炭和相关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科技项目评审需要聘用。评审专家必须熟悉煤炭及相关专业,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员。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是奖励在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动煤炭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一)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山东省辖区内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支持作用的单位。

上述单位包括山东省煤炭企业在省外所属煤炭单位。

(二)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申报:

(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

(二)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开发的项目;

(三)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开发应用煤炭工业软科学项目。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五)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及说明

(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成果为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3.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实用性;

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

(二) 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开发的项目,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山东省或国内同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山东省煤炭科技进步或安全生产有显著作用;

2.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三)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在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推广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3.对山东省或国内煤炭工业科技进步或安全生产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或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四) 开发应用煤炭工业软科学项目,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与安全发展、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的研究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成果完成后,被有关部门、企业采纳、使用;

2.应用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应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或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很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经济社会建设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在技术与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促进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煤矿经济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3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3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申报项目证明。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个人)需填写《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申请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包括著作、光盘、论文和有关刊物);

(二)工作报告,说明项目立项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如果是专利项目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五)新产品应有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和由具备资质的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 工业性试验(运行)报告(不少于半年工业性试验);

(七)煤炭工业软科学应用报告;软件产品还应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

(八)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九)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十)查新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排列、加上目录及页码(可铅笔书写),与推荐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于当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评审办公室。经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需要补正的项目,由评审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完成补正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于4月底前根据当年科技奖申报项目情况,提出评审工作方案,经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严格标准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技奖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形式,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由各专业的主审专家担任专业组长,组织进行本专业组的项目评审工作,按照《山东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评分,提出本专业组评审项目顺序和建议奖励等级,并说明推荐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各专业组评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授奖项目建议名单。当各专业组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采用表决方式,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票数的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炭学会网站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和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推荐单位有责任配合评审办公室调查处理异议问题。异议期结束后10日内,异议仍然得不到解决时,取消该项目本次授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等情况,由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

获奖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山东煤炭学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获得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山东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获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奖励等级和创造效益的大小,对获奖人员另行嘉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二十九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山东煤炭学会的网站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可由煤矿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上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煤炭学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山东省煤炭行业广大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煤炭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推动煤炭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由山东煤炭学会主办,面向全省煤炭行业的科技奖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项目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学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奖励的推荐项目。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来源为自筹,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捐赠或赞助。

第五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领导机构是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筹措奖励资金;审查、批准、发布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成员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承担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申报、组织推荐、形式审查、异议处理和公示结果等。

评审办公室设在山东煤炭学会秘书处,具体组织评审活动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奖励项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立专家组,具体负责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成人员主要由煤炭和相关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科技项目评审需要聘用。评审专家必须熟悉煤炭及相关专业,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员。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是奖励在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动煤炭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一)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山东省辖区内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支持作用的单位。

上述单位包括山东省煤炭企业在省外所属煤炭单位。

(二)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申报:

(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

(二)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开发的项目;

(三)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开发应用煤炭工业软科学项目。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五)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及说明

(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成果为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3.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实用性;

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

(二) 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开发的项目,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山东省或国内同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山东省煤炭科技进步或安全生产有显著作用;

2.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三)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在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推广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3.对山东省或国内煤炭工业科技进步或安全生产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或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四) 开发应用煤炭工业软科学项目,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与安全发展、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的研究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成果完成后,被有关部门、企业采纳、使用;

2.应用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应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或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很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经济社会建设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在技术与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促进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煤矿经济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3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3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申报项目证明。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个人)需填写《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申请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包括著作、光盘、论文和有关刊物);

(二)工作报告,说明项目立项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如果是专利项目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五)新产品应有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和由具备资质的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 工业性试验(运行)报告(不少于半年工业性试验);

(七)煤炭工业软科学应用报告;软件产品还应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

(八)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九)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十)查新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排列、加上目录及页码(可铅笔书写),与推荐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于当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评审办公室。经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需要补正的项目,由评审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完成补正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于4月底前根据当年科技奖申报项目情况,提出评审工作方案,经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严格标准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技奖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形式,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由各专业的主审专家担任专业组长,组织进行本专业组的项目评审工作,按照《山东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评分,提出本专业组评审项目顺序和建议奖励等级,并说明推荐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各专业组评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授奖项目建议名单。当各专业组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采用表决方式,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票数的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炭学会网站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和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推荐单位有责任配合评审办公室调查处理异议问题。异议期结束后10日内,异议仍然得不到解决时,取消该项目本次授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等情况,由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

获奖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山东煤炭学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获得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山东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获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奖励等级和创造效益的大小,对获奖人员另行嘉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二十九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山东煤炭学会的网站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可由煤矿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上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煤炭学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山东省煤炭行业广大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煤炭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推动煤炭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由山东煤炭学会主办,面向全省煤炭行业的科技奖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项目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学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奖励的推荐项目。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来源为自筹,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捐赠或赞助。

第五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领导机构是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筹措奖励资金;审查、批准、发布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成员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承担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申报、组织推荐、形式审查、异议处理和公示结果等。

评审办公室设在山东煤炭学会秘书处,具体组织评审活动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奖励项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立专家组,具体负责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成人员主要由煤炭和相关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科技项目评审需要聘用。评审专家必须熟悉煤炭及相关专业,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员。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是奖励在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动煤炭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一)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山东省辖区内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支持作用的单位。

上述单位包括山东省煤炭企业在省外所属煤炭单位。

(二)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申报:

(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

(二)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开发的项目;

(三)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开发应用煤炭工业软科学项目。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五)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及说明

(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成果为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3.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实用性;

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

(二) 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开发的项目,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山东省或国内同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山东省煤炭科技进步或安全生产有显著作用;

2.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三)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在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推广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3.对山东省或国内煤炭工业科技进步或安全生产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或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四) 开发应用煤炭工业软科学项目,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与安全发展、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的研究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成果完成后,被有关部门、企业采纳、使用;

2.应用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应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或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很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经济社会建设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在技术与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促进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煤矿经济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3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3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申报项目证明。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个人)需填写《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申请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包括著作、光盘、论文和有关刊物);

(二)工作报告,说明项目立项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如果是专利项目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五)新产品应有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和由具备资质的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 工业性试验(运行)报告(不少于半年工业性试验);

(七)煤炭工业软科学应用报告;软件产品还应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

(八)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九)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十)查新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排列、加上目录及页码(可铅笔书写),与推荐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于当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评审办公室。经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需要补正的项目,由评审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完成补正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于4月底前根据当年科技奖申报项目情况,提出评审工作方案,经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严格标准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技奖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形式,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由各专业的主审专家担任专业组长,组织进行本专业组的项目评审工作,按照《山东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评分,提出本专业组评审项目顺序和建议奖励等级,并说明推荐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各专业组评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授奖项目建议名单。当各专业组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采用表决方式,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票数的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炭学会网站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和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推荐单位有责任配合评审办公室调查处理异议问题。异议期结束后10日内,异议仍然得不到解决时,取消该项目本次授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等情况,由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

获奖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山东煤炭学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获得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山东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获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奖励等级和创造效益的大小,对获奖人员另行嘉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二十九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山东煤炭学会的网站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可由煤矿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上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煤炭学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山东省煤炭行业广大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煤炭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推动煤炭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由山东煤炭学会主办,面向全省煤炭行业的科技奖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项目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学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奖励的推荐项目。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来源为自筹,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捐赠或赞助。

第五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领导机构是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筹措奖励资金;审查、批准、发布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成员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承担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申报、组织推荐、形式审查、异议处理和公示结果等。

评审办公室设在山东煤炭学会秘书处,具体组织评审活动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奖励项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立专家组,具体负责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成人员主要由煤炭和相关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科技项目评审需要聘用。评审专家必须熟悉煤炭及相关专业,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员。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是奖励在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动煤炭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一)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山东省辖区内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支持作用的单位。

上述单位包括山东省煤炭企业在省外所属煤炭单位。

(二)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申报:

(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

(二)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开发的项目;

(三)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开发应用煤炭工业软科学项目。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五)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及说明

(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成果为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3.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实用性;

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

(二) 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开发的项目,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山东省或国内同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山东省煤炭科技进步或安全生产有显著作用;

2.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三)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在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推广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3.对山东省或国内煤炭工业科技进步或安全生产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或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四) 开发应用煤炭工业软科学项目,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与安全发展、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的研究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成果完成后,被有关部门、企业采纳、使用;

2.应用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应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或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很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经济社会建设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在技术与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促进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煤矿经济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3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3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申报项目证明。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个人)需填写《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申请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包括著作、光盘、论文和有关刊物);

(二)工作报告,说明项目立项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如果是专利项目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五)新产品应有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和由具备资质的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 工业性试验(运行)报告(不少于半年工业性试验);

(七)煤炭工业软科学应用报告;软件产品还应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

(八)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九)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十)查新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排列、加上目录及页码(可铅笔书写),与推荐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于当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评审办公室。经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需要补正的项目,由评审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完成补正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于4月底前根据当年科技奖申报项目情况,提出评审工作方案,经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严格标准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技奖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形式,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由各专业的主审专家担任专业组长,组织进行本专业组的项目评审工作,按照《山东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评分,提出本专业组评审项目顺序和建议奖励等级,并说明推荐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各专业组评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授奖项目建议名单。当各专业组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采用表决方式,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票数的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炭学会网站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和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推荐单位有责任配合评审办公室调查处理异议问题。异议期结束后10日内,异议仍然得不到解决时,取消该项目本次授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等情况,由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

获奖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山东煤炭学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获得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山东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获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奖励等级和创造效益的大小,对获奖人员另行嘉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二十九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山东煤炭学会的网站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可由煤矿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上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煤炭学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山东省煤炭行业广大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煤炭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推动煤炭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由山东煤炭学会主办,面向全省煤炭行业的科技奖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项目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学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奖励的推荐项目。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来源为自筹,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捐赠或赞助。

第五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领导机构是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筹措奖励资金;审查、批准、发布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成员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承担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申报、组织推荐、形式审查、异议处理和公示结果等。

评审办公室设在山东煤炭学会秘书处,具体组织评审活动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奖励项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立专家组,具体负责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成人员主要由煤炭和相关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科技项目评审需要聘用。评审专家必须熟悉煤炭及相关专业,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员。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是奖励在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动煤炭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一)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山东省辖区内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支持作用的单位。

上述单位包括山东省煤炭企业在省外所属煤炭单位。

(二)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申报:

(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

(二)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开发的项目;

(三)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开发应用煤炭工业软科学项目。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五)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及说明

(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成果为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3.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实用性;

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

(二) 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开发的项目,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山东省或国内同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山东省煤炭科技进步或安全生产有显著作用;

2.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三)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在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推广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3.对山东省或国内煤炭工业科技进步或安全生产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或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四) 开发应用煤炭工业软科学项目,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与安全发展、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的研究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成果完成后,被有关部门、企业采纳、使用;

2.应用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应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或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很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经济社会建设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在技术与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促进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煤矿经济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3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3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申报项目证明。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个人)需填写《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申请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包括著作、光盘、论文和有关刊物);

(二)工作报告,说明项目立项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如果是专利项目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五)新产品应有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和由具备资质的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 工业性试验(运行)报告(不少于半年工业性试验);

(七)煤炭工业软科学应用报告;软件产品还应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

(八)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九)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十)查新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排列、加上目录及页码(可铅笔书写),与推荐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于当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评审办公室。经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需要补正的项目,由评审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完成补正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于4月底前根据当年科技奖申报项目情况,提出评审工作方案,经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严格标准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技奖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形式,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由各专业的主审专家担任专业组长,组织进行本专业组的项目评审工作,按照《山东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评分,提出本专业组评审项目顺序和建议奖励等级,并说明推荐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各专业组评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授奖项目建议名单。当各专业组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采用表决方式,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票数的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炭学会网站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和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推荐单位有责任配合评审办公室调查处理异议问题。异议期结束后10日内,异议仍然得不到解决时,取消该项目本次授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等情况,由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

获奖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山东煤炭学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获得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山东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获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奖励等级和创造效益的大小,对获奖人员另行嘉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二十九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山东煤炭学会的网站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可由煤矿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上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煤炭学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山东省煤炭行业广大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煤炭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推动煤炭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由山东煤炭学会主办,面向全省煤炭行业的科技奖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项目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学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奖励的推荐项目。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来源为自筹,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捐赠或赞助。

第五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领导机构是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筹措奖励资金;审查、批准、发布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成员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承担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申报、组织推荐、形式审查、异议处理和公示结果等。

评审办公室设在山东煤炭学会秘书处,具体组织评审活动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奖励项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立专家组,具体负责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成人员主要由煤炭和相关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科技项目评审需要聘用。评审专家必须熟悉煤炭及相关专业,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员。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是奖励在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动煤炭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一)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山东省辖区内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支持作用的单位。

上述单位包括山东省煤炭企业在省外所属煤炭单位。

(二)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申报:

(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

(二)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开发的项目;

(三)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开发应用煤炭工业软科学项目。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五)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及说明

(一)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成果为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3.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实用性;

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

(二) 推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应用开发的项目,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山东省或国内同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山东省煤炭科技进步或安全生产有显著作用;

2.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三)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在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推广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3.对山东省或国内煤炭工业科技进步或安全生产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或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四) 开发应用煤炭工业软科学项目,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与安全发展、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的研究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成果完成后,被有关部门、企业采纳、使用;

2.应用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山东煤炭学会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的项目。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应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或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很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经济社会建设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在技术与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促进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煤矿经济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3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3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申报项目证明。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个人)需填写《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申请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包括著作、光盘、论文和有关刊物);

(二)工作报告,说明项目立项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如果是专利项目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五)新产品应有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和由具备资质的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 工业性试验(运行)报告(不少于半年工业性试验);

(七)煤炭工业软科学应用报告;软件产品还应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

(八)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九)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十)查新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排列、加上目录及页码(可铅笔书写),与推荐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于当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评审办公室。经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需要补正的项目,由评审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完成补正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于4月底前根据当年科技奖申报项目情况,提出评审工作方案,经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严格标准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技奖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形式,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由各专业的主审专家担任专业组长,组织进行本专业组的项目评审工作,按照《山东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评分,提出本专业组评审项目顺序和建议奖励等级,并说明推荐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各专业组评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授奖项目建议名单。当各专业组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采用表决方式,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票数的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炭学会网站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和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推荐单位有责任配合评审办公室调查处理异议问题。异议期结束后10日内,异议仍然得不到解决时,取消该项目本次授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等情况,由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

获奖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山东煤炭学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获得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山东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获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奖励等级和创造效益的大小,对获奖人员另行嘉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二十九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山东煤炭学会的网站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可由煤矿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上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煤炭学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