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 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20〕 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针对当前疫情形势和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春节后是煤矿集中复工复产的高峰期,也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期,同时,煤矿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来源广、流动性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多,疫情防控压力巨大,事故防范与疫情防控风险交织叠加。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清醒头脑,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强化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极端特殊性、极端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按照地方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没把握不复产、疫情防控没把握不复产,为坚决打赢疫情狙击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严格人员标准。所有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关于人员配备的要求,“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因为疫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准复工复产;煤矿职工培训不合格,特殊工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准复工复产。实际到岗职工较少的煤矿,必须减少产量,减少进尺安排,减少开工头面。 三、严格安全条件。煤矿复工复产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煤矿没有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未完成隐患治理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达不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设备应急管理处置措施不完善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对列入2020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人盯守。各地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优先验收灾害轻、风险低、装备好、管理水平高、疫情防控有把握的煤矿。疫情期间,长期停工停产矿井原则上不复工复产,建设、技改、资源整合等矿井尽可能少复工复产,必须做到条件具备一个,严格验收一个,有序复产一个,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 四、严格现场管理。煤矿复工复产前整改井下安全隐患的,必须限定作业范围、限定作业人员数量。疫情期间,拟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在矿指挥,亲自组织评估安全风险、全覆盖排查治理隐患和职工培训等工作;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盯现场、盯重点、盯薄弱环节,重大隐患整改要有煤矿领导干部现场监管;严格值班值守,出现事故和疫情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汇报;严禁加班延点,疲劳作业;严格限员规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对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疫情期间,煤矿原则上不得进行密闭启封、瓦斯排放、井下煤仓修复、动火烧焊等危险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行揭煤作业,冲击地压矿井不得进行巷道贯通施工,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各类复工复产煤矿,要严格按核定(设计)产能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五、严格瓦斯防治。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必须保证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严防瓦斯积聚和窒息事故发生。对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合格的采掘工作面严禁进行采掘作业。各地要将复产复工煤矿及时纳入今年上半年的“一通三防”专项监察范围。 六、严格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复工复产煤矿作为检查重点,科学研判,精准管控风险,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复工复产情况调度,采取远程检查等信息化方式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手段,严厉查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煤矿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督促落实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煤矿,要紧盯薄弱环节,强化重点检查和服务指导,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同时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明确目标,坚持问题、目标、结果“三个导向”,找准问题,压实责任,强化对重点产煤市、企业的督导检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立即对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作出专项部署,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煤矿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发现验收把关不严、标准不高、程序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曝光。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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