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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20 浏览次数:

山 东 煤 炭 学 会

关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

煤会鲁字[2006]22

 

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和《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有关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工作要求,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关于同意山东煤炭学会承担山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技术评审的函》(鲁煤安监函[2006]17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由我会承担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责职能范围内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评审工作。为了按照批准函的意见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评审工作,参照承担国家局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技术评审机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工作相关事项的规定,现将评审、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承担评审的工作机构为山东煤炭学会咨询工作委员会,该咨询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学会理事长公茂泉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学会秘书长李振文兼任,聘请山东科技大学宋振琪院士、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洪伯潜院士、济南煤炭设计研究院何国纬设计大师和兖矿集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徐希康4位专家兼任技术顾问。咨询工作委员会设7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有4—6位专家组成,目前共有各类专家40人。

办公地点:济南市堤口路141号  山东煤炭学会

邮    编:250031

办公电话:0531-85685691  0531-85686181(兼传真)

电子邮箱:sdmtxh@163.com

          Lizhenwen0904@sohu.com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方式

评审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煤炭学会咨询工作委员会负责。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与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内容相关的专家(一般5—7名),对安全预评价报告(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采取会审的方式,验收评价报告的会审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

三、   评审、备案程序

统一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和《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程序和要求,对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和备案。同时,补充以下工作程序:

(一)煤矿建设单位直接向咨询工作委员会提交评审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的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2、附件3),并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书一式8份。

(二)咨询工作委员会自收到煤矿建设单位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存档除外)一并交还煤矿建设单位。

(三)煤矿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咨询工作委员会的评审报告,与安全评价机构共同修改完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咨询工作委员会审核。

(四)咨询工作委员会在接到煤矿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通过的,通知煤矿建设单位将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专家评审意见及咨询工作委员会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未通过的,通知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按程序进行审核。

(五)经第二次审核仍不合格的,煤矿建设单位应委托其他安全评价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并按以上程序进行再次评审。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咨询工作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应当保守有关评价机构和煤矿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咨询工作委员会在组织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时,应邀请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派员参加。

(三)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附:1.《关于同意山东煤炭学会承担山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技术评审的函》(鲁煤安监函[2006]17号);

    2.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备案的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

    3.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备案的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

    4.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评审专家名单。

  

               2006年6月20日 

 

主题词:煤矿  建设  项目  安全评价  通知


抄送: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山东煤炭学会秘书处                              2006年6月20日印发